《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101 号
时间:2018-12-14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证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第七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第三章 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 公证机构统称公证处。根据公证机构设置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下列方式冠名: 第四章 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证机构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规定,负责组建该公证机构,并承担对其实施日常监督、指导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