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尚未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也没有被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2. 在本省范围内,公民获得法律援助一般需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对于通知辩护、通知代理案件,需符合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
(一)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目前,我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民事、行政案件的事项范围包括: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6.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的;
7.因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8.因婚姻、财产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0.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通知辩护(代理)法律援助的条件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1.未成年人;
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