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详情
信息详情

省司法厅制定出台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指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重要决策部署,积极培育司法鉴定人队伍后备力量,提升司法鉴定人队伍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省司法厅结合实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出台《山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助理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助理规定》共六章28条,分为总则、备案审核、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助理规定》明确,司法鉴定人助理是经山西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聘用的辅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经省司法厅备案。司法鉴定机构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提交申请备案材料,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司法鉴定人助理享有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参与现场提取司法鉴定材料,在司法鉴定人指导下草拟司法鉴定意见书草稿等7项权利;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等5项义务。

《助理规定》指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助理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规范司法鉴定人助理辅助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应当按行业协会章程吸纳申请协会会员的司法鉴定人助理为会员并加强指导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司法鉴定人助理辅助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次《助理规定》的出台,将为规范我省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培育发展司法鉴定专业人才,提升司法鉴定人才队伍能力水平,推动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


日期:2023-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