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司办发〔2023〕12号
各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按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经研究决定,全省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定于2023年3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依法设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年度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2023年1月1日至3月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但应办理系统信息补全及登记,登记结果为“新设立”。
二、重点考核内容
(一)律师队伍党建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方面,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提高政治站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情况;依法规范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加强新时代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方面的情况;律所党组织设置及专职党员律师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完成情况。(以上内容需在党建工作总结中体现,律所党组织信息表及党员律师明细表见附件,纸质版、电子版提交至省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
(二)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做好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工作要求的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传播律师行业正能量,坚持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落实三个《意见》,巩固专项治理制度成果,建立健全律所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律所内部管理具体举措;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贯彻疫情防控的部署和要求情况、依法依规代理涉疫情相关案件情况。重点考核全国律师信息化数据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补全律师综合管理系统中律师信息。(以上内容需在业务工作总结中体现)
(三)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省厅要求,围绕中心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发挥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优势、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情况,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参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律师调解、村(居)法律顾问等工作情况。(以上内容需在业务工作总结中体现)
(四)律师事务所是否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及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重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所载的负责人、合伙人、住所等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合伙所是否具有三名以上合伙人,分所派驻律师是否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条件,已合并、撤销、注销等其他应当变更备案的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变更备案手续等。重点检查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等情况。
三、实施步骤
本次年度考核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工作共分三个阶段。山西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律管系统”),地址:https://app.sft.shanxi.gov.cn/lsgl/backend/login.jsp,司法行政机关账号为单位全称(如太原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账号为单位简称(如太原市律协),律师事务所账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律师账号为执业证号,初始密码为Shanxi@$2022。
(一)自查准备阶段(3月1日—3月10日)
1.自查总结。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自查应当与对本所律师的考核评议相结合,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本通知第二条所列重点考核内容,开展自查总结,形成党建工作总结和业务工作总结。
2.网上申报。律师、律师事务所分别登录律管系统,填报补全律师、律师事务所全部信息;律师事务所填写《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通过系统上传律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党建工作总结和业务工作总结PDF版,上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律师协会。
(二)检查考核阶段(3月11日—4月10日)
1.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协会对所属律师事务所通过律管系统上报的资料,结合综合日常管理情况,对辖区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管理情况等进行审查,在考核系统中为律师事务所登记初审意见并完成上报。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协会要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书面承诺事项做好内部核查或网上核验工作,同时严格审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信息补全工作情况,确保律管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省、市律师协会结合律师、律师事务所会员义务履行等情况,通过律管系统对所属律师登记最终考核等次意见;省、市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律管系统对所属律师事务所登记最终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盖章阶段(4月11日—4月30日)
通过律管系统完成考核流程的律师事务所,派专人携带事务所执业证书(两个副本)和所有律师执业证书至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考核盖章手续。同时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书面考核材料(省直所直接提交省厅律师工作处):
1.两份《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下载打印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初审单位公章);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外省市设有分所或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分所或分支机构准予设立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文件。
各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同时应加盖“考核年度”(2022年度)、“考核结果”和“考核备案年度(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印章。两枚专用章均为椭圆形,“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的长轴4.6cm、短轴3.5cm,“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长轴3.9cm、短轴3.0cm,章上应注明“山西省××市司法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是加强律师行业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促进律师行业规范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发挥行政和行业“两结合”作用,做好时间衔接、材料递送、审查备案等各项工作。各律师事务所要切实担负起对本所律师的主体管理责任,对去年党建、业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律师执业行为提出符合实际的考核等次建议,对律管系统中多年未参加考核的“僵尸”律师要及时依法清理注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省厅将联合省律协派出督导检查组对各市、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二)明确任务,注重实效。各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市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检查考核。省直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检查考核由省厅、省律协直接组织实施。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档案,做到一所一档、一人一档。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要在2023年3月20日前,在律管系统“诚信信息管理”模块中“行政处罚管理”“行业处分管理”目录栏内,完成2023年3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信息的填报工作(对于新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务必于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填报至律管系统),以便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评定等次的依据。各市司法局务必于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同时将考核情况报告报送省厅。
(三)严格承诺,简化流程。进一步落实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9〕10号)明确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等应提交的考核材料由律师事务所作出书面承诺的要求。相关承诺事项已作为附件列入律管系统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表内,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不得再索要有关证明,应依据书面承诺办理年度检查考核。
(四)把握节点,从严考核。检查考核阶段(3月11日—4月 10日),暂停办理律所和律师新设立、新执业及变更事项。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律所需在自查准备阶段(3月10日前)完成整改变更。已新设立律所的负责人和合伙人应在3月10日前完成转所手续,转所后在新所参加考核,由原所出具考核鉴定意见(并通过律管系统上传);未按时完成转所手续的,在原所参加考核,同时视为放弃新设立律所的公告。已新设立分所派驻律师应在3月10日前完成派驻手续,在新所参加考核,原所出具考核意见(并通过律管系统上传);未按时完成派驻手续的,暂缓考核,待正式派驻后补考核。对于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整改完成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对律师事务所暂缓考核,待整改完成后补考核;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律师党组织关系接转的专职党员律师,对律师及所属律师事务所暂缓考核,待完成接转手续后补考核。补考核务必于5月底前完成。
已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且以合并后名义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须尽快办理原所变更或注销、原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等相关手续,使合并后律所名实相符,妥善做好相关善后工作。未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事项的,暂缓年度考核。
司法厅联系人:杨 丽 韩 婧
联系电话:0351-6922192 邮箱:sftlgc@163.com
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联系人:王鹏 程旭燕
联系电话:0351-6922273 邮箱:sxlsdw@126.com
系统技术联系电话:0351-6922236
山西省司法厅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