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仲裁投诉举报信访事项指引
为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反映司法鉴定、仲裁事项,有效解决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引。
1.诉求类型:当事人反映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1)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2)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3)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4)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5)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6)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7)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8)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9)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10)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11)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受理机构:被投诉人是省直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的,山西省司法厅受理;被投诉人是市直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的,各市司法局受理。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关系通过山西司法行政网通知公告查询。
具体流程: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调查、处理。
主要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
2.诉求类型:当事人对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
受理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各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司法厅,人民法院
具体流程:对山西省司法厅的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各市司法局的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向各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山西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诉求类型: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受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向委托人提出,可申请重新鉴定。
具体流程: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需要重新鉴定,应向委托人提出,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主要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4.诉求类型: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
受理机构:向委托人提出。
具体流程: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认为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全面,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主要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5.诉求类型: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受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具体流程: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