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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款人被代理人误导进行投资,投资款到期未返还

保险代理人2023年初宣称存10万元,一年后到期可以得到本金加利息104000元的存款(并给打款人写了承诺书盖手印签字),一年后到期。到期后(2024年5月24日)未返回钱。在打款人的催促下,代理人报警处理,找不到人。我方是打款人,合同不是打款人签的字,并且合同是代理人报警后我方打款人才得知是投资协议(安寅保银行资产转让项目3号3期认购协议),我方打款人没有投资资格。并且打款前代理人并没有告知是投资认购协议。现在应该怎么处理,发行人是万联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销商:北京中诚融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机构:甘肃省尔讯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注销),有争议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认购协议书中信息)
律师咨询 时间: 2024-12-17 09: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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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叙述,需要根据打款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承诺书及相关聊天记录确认打款人给代理人打款时的具体代理权限是什么,代理人是否在代理权限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您没有投资资格的前提下,代理人采用什么方式完成这笔投资,您对代理人的该操作知不知情?如果代理人超出自己的代理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您追认的,不应当对您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4-12-17 11:12:44